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平安中国建设的不断走深走实,传统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然而,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却逆势上涨,个中危害行为屡见报端:有不法分子用新型毒品致人麻醉,继而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活动;还有人借网红饮料之名,诱骗他人吸食毒品……
毒品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形势给平安中国建设带来新课题。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以此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这种基于个案的类型化指引,为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提供了最为直接、有力的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
给女友酒水中下“迷药”
如何定性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
正是制作工艺的复杂多变,给新型毒品犯罪打击工作带来不小挑战。案发后,不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相关成分系“药品”或不知是毒品为由,妄图摆脱刑事责任,司法办案如何回应?
作为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的承办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张留丰告诉记者,对于新型涉毒案件,检察官要全面审查、综合判定,准确适用法律,以实现精准打击。
“如果行为人自认明知或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管制药品,仍利用其毒品属性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毒品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供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应当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职业、有无吸毒贩毒史以及实施本次毒品犯罪的具体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张留丰解释道。
2020年10月5日,趁同桌的两名女性短暂离开之际,郭某某向她们的啤酒中下入“迷药”。其中一名女性喝下不久后出现了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两名女性怀疑郭某某在啤酒中下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到案后表示,“下迷药”只是单纯寻求刺激,没有其他犯罪故意。据郭某某供述,从2015年开始,他就多次在女友的酒水和饮料中投入“迷药”。
经检测,郭某某在酒水中投放的物质为γ-羟丁酸和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据介绍,上述药品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严重时将导致被下药人失去意识、昏迷甚至死亡。
“郭某某始终辩称不知道‘迷药’成分是什么,但我们发现他在社交平台上明确告知售卖方,希望‘迷药’有使他人昏迷或暂时失去记忆的功能,并提到了管制药品的名字,留下了收货地址。”张留丰称,这些证据表明,郭某某对自己购买的毒品性状是明知的。而给他人下“迷药”,行为本身具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法律性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作出刑法评价。
“这起案件的办理也为今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和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以罚代刑等情况提供了参考价值。”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进一步解释,对于那些以发生性关系、抢劫等为目的投放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抢劫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网红饮料中的毒
究竟是不是添加的
涉案食品中是否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尤其是成分的来源和生产过程,一直是刑事追诉中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
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对涉毒案件的指控,王顾左右而言他,意图逃避法律打击。为此,在办案中准确识别毒品,建立完整的刑事指控证明链条,让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不仅考验“求极致”的检察担当,而且检验着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与技能。
“我对检察官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我未向饮料中投放γ-羟丁酸,它可能是由添加剂γ-丁内酯自然生成的,我的行为不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应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王某在庭审中的辩解令案件承办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检察官马强记忆犹新。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咔哇氿”饮料
马强告诉记者,在王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咔哇氿”饮料(含有γ-羟丁酸)720余件(24瓶/件),后又追回售出的饮料18505件。经查证,王某多次购进γ-丁内酯,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广东某公司(另案处理)为混合液体粘贴“果味香精CD123”的商品标签,再交由广东另一公司(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
“行为人利用未被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化学品可生成毒品的特性或者相关成分毒品属性不明知,如果化学品系食品原料,超限量、超范围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马强告诉记者,两罪的量刑依据、量刑幅度差别很大。
在查询一系列资料、咨询医药学专家后,马强了解到,γ-丁内酯确实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然生成γ-羟丁酸,但公安机关对原料厂商仓库内的γ-丁内酯进行抽样鉴定,未检出γ-羟丁酸成分,对查获的“咔哇氿”饮料进行抽样鉴定,却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自然情况下生成的γ-羟丁酸含量不稳定,但查获的饮料中的γ-羟丁酸含量均相对稳定,且在制造过程中被水稀释后含量提高,系特定条件下水解生成。”马强说,民警在抓获王某时,还在其家中查获了制毒试验用的烧杯、试管、原料等工具和物品。
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讨论案件
“通过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我们在王某的电子设备中发现了他搜索‘制毒’的相关内容,王某也经常和制作同类型饮料‘咔哇潮饮’(含有γ-羟丁酸)的段某某(另案处理)联络,还提到要控制饮料中γ-羟丁酸的含量。”马强介绍,王某要求生产公司在包装瓶上印刷“每日饮用量小于三瓶”等提示,也能够从侧面证实王某明知γ-羟丁酸的危害性。
结合所有的证据,检察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27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段时间以来,因为新型毒品更新换代快,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国家列管的空窗期,浑水摸鱼,制作新型毒品。
“氯胺酮是已被列入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很多犯罪分子也知道这个规定。但他们发现未被管制的氟胺酮与氯胺酮化学结构相似,通过试验进行转化后,在市场上大肆售卖,产生了严重危害。”元明告诉记者,注意到这种情况后,2021年2月,最高检向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禁毒局)去函,结合现实中非法制造、买卖氟胺酮等案件多发态势,建议国家禁毒办统筹研究对这些新型精神类物质的列管。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被正式列入精神类物质管制。
指导性案例
及时回应司法实践难题
检察机关对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不遗余力的背后是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从数量上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却逆势上涨。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余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从办案情况分析,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实现“人、毒、财”分离,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导致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增大。这也是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重要背景。
“涉新型毒品犯罪专业性强,又涉及多个部门,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前,检察机关也是慎之又慎,将备选案例分别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国家禁毒办、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等单位征求意见,也向专家、学者请教咨询,最终从各地报送的181件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筛选出4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黄卫平告诉记者。
“新型毒品更新快,各种策划药(又称毒品替身)层出不穷,纳入国家列管需要一定的周期,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不能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检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回应这类案件办理争议中的难题,具有很强的务实性。”最高检重罪检察专家库成员,最高法原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作为专家成员受邀参与了此次指导性案例的评选工作。在他看来,这批涉新型毒品犯罪的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精挑细选出来的,虽然数量不多,却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从横向看,这批指导性案例包括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等,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和量刑标准等难题。从纵向看,案例包含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引导取证、公诉阶段审查证据、庭审阶段释法说理等多方面。”高贵君认为,这批指导性案例向外界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指导性案例不仅仅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还包括指导他们如何办案。“指导性案例中多次提到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很多案件可能就不是现在的结果。”他认为,指导性案例提供的办案指引,将为今后做好涉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夯实了基础。
遏制毒品犯罪打击要狠预防要准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面对新型毒品犯罪形势,如何做好禁毒工作也是检察机关不断思考的问题。
“从案件办理方面来看,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起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和证据链条。同时,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黄卫平表示,特别要发挥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重点防止和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
“主观证据认定是办理新型毒品犯罪中的难点,检察官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注重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配合,积极邀请技术部门参与电子数据勘查、修复和审查,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马强表示,“一定要向医药学等专业人士请教。”
“对于检察机关自身来说,要充分利用好指导性案例,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解读和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官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能力。”高贵君认为,检察机关要继续收集新型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时发布,适应新的实践需求。
记者注意到,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注重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廖某涉毒犯罪案件中,认为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廖某数罪并罚。
如何按照最高检的要求,达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是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求索的目标。在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针对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青羊区检察院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日常宣传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议后进行了积极整改。
“针对当前利用‘互联网+寄递’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的情况,最高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落实。”元明表示,接下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邮政、医药卫生、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健全协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未被列管但存在滥用的新型精神物质,检察机关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列管意见。”
新型毒品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案人员大多为“90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等特点,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等,引诱青少年吸食服用。在元明看来,预防青少年吸食毒品或走上犯罪道路,要加大对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力度。同时,利用检察官送法进校园和青少年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契机,以案例宣传、模拟法庭的形式,提高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禁毒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才能实现在全社会禁绝毒品的目标。”元明强调。
本文转自:浙江禁毒网 http://www.zjjd.org/news_detail.aspx?k1=11&k2=13&id=44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