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惩危害“一老一小”食品安全犯罪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该司法解释共二十六条,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从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当日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多条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此,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此,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转载自农民日报,原网址:https://szb.farmer.com.cn/2022/20220107/20220107_005/20220107_005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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